《徵信業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已於3月15日正式實施。《徵信機構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作為《條例》的配套制度,在完善徵信業管理制度框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。
一是規範徵信機構設立和退出的需要。《條例》對徵信機構的設立條件、征信機構退出征信市場進行了規範。《條例》實施后,需要根據《條例》的規定,制訂具體的、便於操作執行的要求,明確設立徵信機構所需具備的條件以及所需commit的材料,細化人民銀行的管理要求,便於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徵信機構設立審批、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備案。
二是加強對徵信機構日常管理的需要。《條例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徵信業進行監督管理。征信機構設立后,人民銀行應當對征信機構遵守《條例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,建立徵信機構向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的制度,對徵信機構進行檢查,及時發現、解決徵信機構運行過程中的問題,保障徵信市場的健康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