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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離婚時給另一方財產,是否應課徵贈與稅
A: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:夫妻兩願離婚時,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,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。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,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,如主張亦屬離緍約定之給付,應由其負舉證責任,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付且屬無償移轉時,應課徵贈與稅。
Q:如果要尋人需要準備哪些資料?收費價格是多少?
A:基本上婚約是不可以強迫履行的(民法975條),也就是即使訂婚後,雙方仍有反悔的空間,可以要求取消婚約,並非完全無法取消,不過解除婚約也並非完全無限制,若解除婚約而造成另一方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害,無過失之一方是可以提出必要的金錢賠償的,以避免婚約被視為兒戲因而造成善意一方受害。
※民法977條(解除婚約之賠償)
依前條之規定,婚約解除時,無過失之一方,得向有過失之他方,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。 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
第 979-1 條(贈與物之返還)
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,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時,當事人之一方,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。 第 979-2 條(贈與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)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Q:訂婚在法律上會有哪些效力
A:男女之間在訂婚後不代表他們在法律有夫妻身分的關係,且因法律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﹝第975條﹞。
因此若有一方違約,他方僅可依法﹝第977條至第979-1條﹞請求賠償而不得強迫對方與之結婚,且此請求權若二年不行使則消滅﹝第979-2條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