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破門抓姦 外遇妻控違反保護令…無罪

瀏覽:360      發佈時間:2012-04-09 14:17:25 Share |

桃園縣余姓婦人因丈夫家暴,聲請保護令把戴姓丈夫逐出家門,自己帶情郎回家幽會,丈夫破門抓姦成功,她反控丈夫違反保護令;法官認為,保護令只保護身體和精神不受騷擾,不保護通姦,「不能當做通姦護身符」,判戴無罪。

戴姓男子獲悉無罪判決後說,抓姦還被控有罪,「天下沒這個道理,還好法院還我公道!」

桃園地院調查,余姓婦人(卅五歲)和戴姓丈夫(卅八歲)失和,二人常吵架,一年多前,余女被丈夫毆打後聲請保護令,法院裁准戴八個月內不得接近妻子,也不能對妻子有身體和精神騷擾,戴因此搬家。

丈夫搬離後,余婦換掉門鎖,把保護令當做阻擋丈夫進家門的護身符,多次帶情郎返家幽會,看不下去的鄰居偷偷通報戴。去年五月某天凌晨五點,戴破門抓姦,拍攝到妻子和情敵都穿內褲同床共枕的畫面,戴當場發飆「妳要給我個交代」,並問情敵「睡人家老婆,該怎麼解決?」

雙方事後和解不成,戴告妻子和情敵妨害家庭,余婦也反擊,控告丈夫侵入住宅,對她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侵害,已違反保護令。

法院審理時,戴告訴法官,妻子偷人,街坊鄰里都知情,讓他很沒面子,「我忍很久了」,當天是為抓姦才破門,「妻子不能拿保護令當偷情擋箭牌」。

法官勘驗戴提出當天拍得的抓姦錄影光碟,清楚看到余婦和情郎同床,驚醒時趕緊抓內褲穿上等鏡頭,確認戴是為抓姦才破門。

法官認為,二人婚姻關係仍存在,夫妻互相負有婚姻忠誠義務,不能憑恃有保護令,利用禁止對方接近的機會通姦,以丈夫抓姦有理,判他無罪。戴告妻子和情敵的官司仍在審理中。

律師魏雯祈指出,保護令當然不能當做通姦的保護傘,保護令是以「無故」騷擾為處罰要件,破門抓姦並非無故,是有正當理由,可以阻卻違法。